四、2009年需要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人员情况
2009年全区需要安置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8616人(自治区本级1667人,各市6949人),其中:在职在编职工6164人(自治区本级1116人,各市5048人),离退休职工806人(自治区本级184人,各市622人),合同用工1646人(自治区本级367人,各市1279人)。
(一)自治区本级需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1667人。其中: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1644人(在职在编1093人,离退休职工184人,合同用工367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人员23人(均为在职在编)。
(二)地方各市需安置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共6949人。其中: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5190人(在职在编3653人,离退休职工353人,合同用工1184人);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1624人(在职在编1261人,离退休职工269人,合同用工94人);水路交通规费征收人员135人(在职在编134人,合同用工1人)。
五、具体安置实施办法
2009年1月1日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六费征收人员已经进入待安置状态。为了确保我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2009年人员安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妥善安置好六费征收人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全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停止收费后,再另行研究确定。
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人员安置办法如下:
(一)鼓励提前退休。
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征收在职在编人员,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按管理权限予以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减轻人员安置压力。
(二)税务部门接收。
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职在编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根据中央编办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下达的编制数额,依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由税务等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考试录用、调任等接收具体办法,制订我区实施方案,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交通部门内部转岗。
1. 组建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
以现有的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交通征费稽查处、交通征费稽查所三级机构框架为基础,整合各级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专职人员,组建全区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分别设立自治区路政执法总队、路政执法支队和路政执法大队,相应归口自治区、市、县级公路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