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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缓征项目报建费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推荐上市。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通过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合作,使开发项目能够尽快启动建设。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强化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一)落实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稳定房地产市场实行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稳定本地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充分发挥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成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市、县也要成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本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制度。建立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协调、发布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采取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有关全区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营造房地产业发展良好的服务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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