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置业负担。进一步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允许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拥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政策,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租赁住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试点。

  (四)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各地要适时调整和完善住房补贴政策,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建设普通住房为主,回建安置住房以外剩余住房的供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开展单位集资建房,多渠道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 允许单位无房职工家庭,以及已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家庭在退出原住房后,按照职工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集资建房。加快启动市县和乡镇异地交流干部周转住房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一)优先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二)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