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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09〕1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一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加大实施城市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力度,加快实施国有农林场、垦区、矿山棚户区和采矿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三是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一)支持自住性需求,引导改善性需求。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认定公布。

  凡在住房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购房。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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