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药品价格管理。合理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范围,促进国家基本药物的生产和合理使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基本医保用药中的非处方药、地方增补的医保用药价格。对新药和专利药价格制定 逐步引入经济性评价方法,对仿制药品实行后上市从低定价制度。对医院药品销售实行差别定价,重点调控群众长期使用、负担影响较大的非基本药物价格。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网络,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价格、收费及企业自主定价行为。开展增设药事服务费试点,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逐步降低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水平及医用耗材、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参与药品购销谈判机制。
27、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严格医疗卫生机构准入和运行管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管理,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确保质量和安全。发挥执业药师作用,规范药品临床使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部门、医药机构和相关体系的运行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
28、建立医药卫生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开展与防病治病密切相关的科学研究,研发先进适宜诊疗技术,加大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力度。支持省内药品企业科研生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开展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社区的高等医学本专科教育。
29、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等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以病症控制网络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库,推进以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远程医疗。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服务等信息系统。推进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体系信息系统的对接。完善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
30、建立健全医药法律制度。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药品生产使用等方面配套性、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相关卫生标准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清理、完善地方性医药卫生法规和规章,开展对新型医药卫生法律制度的探索研究,重点制定医患纠纷调处方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病媒生物管理办法、血吸虫病防治地方条例、艾滋病防治地方条例、控烟条例等。推进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对医药卫生行政执法和监督和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
九、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