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各级财政支持全省80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支持15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三年内支持22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全面完成123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支持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完成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全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2009年支持6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三年内完成12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1年,全省每个建制乡镇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经化的村卫生室,实现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办理处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3、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每年培训3万人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三年内通过学历教育、在职培训、到城市大医院进修等多种方式为基层培养6000名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人员。探索建立基层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和招募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从2009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和省各级财政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纳入当地编制管理。继续实施完善基层卫生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城市社区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开展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工作。完善每个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的制度,继续开展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妇幼保健、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4、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标准必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当。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核算成本制定。严格禁止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总额预付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承担化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标准,对于人口数较多的行政村,适当增加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15、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推广使用包括中医药在内的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职能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转变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对老年和行动不便患者实行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制定分级诊疗标准,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引导一般诊疗下到基层。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