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7、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各类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低到合理水平。2010年起,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下,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下,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提高统筹层次,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农业人口较少的市辖区新农合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也可以试行全市统筹。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安全、提高效率、透明使用、完善监督。加强对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
8、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水平,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建立统一服务平台,保证参保困难人群方便、快捷地获得救助资金。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和开展慈善捐赠行为。
9、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完善省、市、县、乡(社区)四级医保管理和服务网络,做好各类基本医保制度之间的衔接,重点解决好城乡流动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2010年,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在各市、县之间互认。稳步推广参保(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做到省内流动人员异地就医现场结报,逐步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各级政府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各地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成覆盖全省各级经办机构、连接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交换平台 ,实现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2009年选择若干市、县探索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等途径和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三、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0、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使用和监测等制度,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调整和更新。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行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在国家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省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全省基本药物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统一采购价格。制定参与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加强生产和配送监管。做好基本药物应急储备,支持利润少、用量小的特殊药物、急救药物生产。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保障群众及时购买到药品。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标准,从严审批新开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面抽检,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建立农村药吕监督网。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处理突发群众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能力。
11、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落实政府补助的同时 ,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具体比例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确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指导和监管,全面推进“规范药房”建设。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到2011年按规定全部配备执业药师。2009年,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