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4、正确把握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首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设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探索与创新,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改革目标和任务,寻找解决改革中重大问题的有效实现途径。
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5、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稳定基本医疗保障三个全覆盖目标,使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重点解决好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群体参保问题。2009年,将未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医保,2011年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确有困难的,经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省属及省属下放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地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地方补助资金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按规定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城镇户籍的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失地农民、非从业人员以及享受半费医疗的企业职工家属等,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保。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参加 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全省在校大学生基本纳入院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扩大新农合受益面。积极推进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农垦系统、林场、牧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长期居住在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6、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动态增长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方案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水平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010年起分别提高到75%、60%和50%以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机制,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面推广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30%。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