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5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出版局、食品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