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9〕3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8月上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汇报之后,将赴部分盟市进行检查和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委、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这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471-6600624、6600622
附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7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一)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力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