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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人常发〔2009〕30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作委员会、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定于8月上旬至9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在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情况汇报之后,将赴部分盟市进行检查和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盟工委、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这次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471-6600624、6600622

  附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9年7月22日

  附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方案

  根据《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检查,督促法律实施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内容
  这次执法检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主要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一)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力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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