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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电力、民爆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审核、申报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二)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监督煤矿企业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长江干线除外)和职责范围内的港口、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港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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