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给予办理相关经营资质
邮政企业及其加盟连锁“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并直接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种子保管和仓储条件,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需到当地旗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商务、邮政部门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日用品、邮政、电信、报刊、代收费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工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三)完善政策扶持和引导机制,提升邮政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我区农村牧区邮政物流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强政策扶持和科学引导。农村牧区邮政物流将建设“自治区加盟市加旗县加乡镇加行政村”五级配送体系,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各级配送中心和连锁经营网点的场地及信息系统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农村牧区邮政物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2004〕4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将农村牧区邮政基础设施和“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支持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给予资助;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农村牧区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对相关建设项目,凡符合农村牧区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项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邮政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自治区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鼓励邮政企业加强与农技推广部门合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普及农技知识,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专业水平。商务部门要按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划继续将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支持邮政企业与有实力的商贸企业合作,开展农畜产品进城等业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发展农资仓储和配送业务。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大力发展农村个人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牧区物流业发展。
四、发展农村牧区邮政物流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