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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9〕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 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产业兴市”战略,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工业,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账户,用于兑现加快工业发展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程序拨到企业法定的账户。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且其上缴税收能形成海口市财力;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五)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污达标。
  第四条 企业申请土地款奖励、税收补贴、技术创新奖励和节能降耗奖励,达到扶持条件后于次年1-3月提交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设备资助和担保费补助,达到扶持条件后6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业主注册后(异地扩建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并且项目投产后2年内(以最高年度计算)达到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超500万元,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超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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