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药监部门呈报的GMP 认证申请报告;
  (六)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项目的建成时间以GMP 认证申请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规定》十条规定的投产时间以企业同时具备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的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产后年度完税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市药监部门负责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税务部门负责投产后五年年度完税票据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规定》十一十二条对医药企业创税给予奖励的对比起始基数为2003年后年增值税最高值。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奖励当年增值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部门审核,返还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规定》十三条规定的重组、收购、兼并的时间以企业重组、收购、兼并的法律合同文件签订时间为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