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向药监部门呈报的GMP 认证申请报告;
(六)投产当月的生产统计报表。
项目的建成时间以GMP 认证申请时间为准,设备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 年。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核实购置设备名称、数额后计算设备资助数额,并做出资助意见。
第九条 《规定》第
十条规定的投产时间以企业同时具备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的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GMP 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投产后年度完税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市药监部门负责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税务部门负责投产后五年年度完税票据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十条 《规定》第
十一、
十二条对医药企业创税给予奖励的对比起始基数为2003年后年增值税最高值。
企业申请税收奖励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奖励当年增值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增值税实际入库数由国税部门审核,返还数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收购、兼并的时间以企业重组、收购、兼并的法律合同文件签订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