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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批量生产成品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初核。市药监部门负责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
  第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和新药研发申请科技经费支持,按照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第六条 《规定》七条规定的企业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限新建或扩建的生产车间、仓库、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等生产科研用厂房,厂区内单独建设的办公用房和员工倒班宿舍,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范围。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保税区内的企业,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园区外企业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规划部门审批办结后报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规定》八条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土地款额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按企业产出税收的强度指标给予。奖励条件:
  (一)企业注册后,自签订购地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建成,且进入GMP 认证程序。
  (二)项目在取得药品生产批件正式投产后两年内,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完税票据证明为据)总额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每亩净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
  (二)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认证证书及药品生产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投产后两年内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付土地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初核。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由国税、地税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年度每亩净入库税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计算并出具意见。
  第八条 企业按《规定》九条申报设备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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