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9〕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6月2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鼓励医药产业发展,做大做强本市医药工业,根据《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各项优惠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扶持医药产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兑现
《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申请扶持的医药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注册登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内。依法在海口纳税;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四)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考核年度无死亡或受伤多人、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发生;
(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污达标。
第四条 《规定》第
五条规定新药奖励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及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