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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七) 实行二次补偿制度。二次补偿是指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节余,对已获得大病统筹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的再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制定具体的二次补偿方案,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后,上报市合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进行常规产前检查的,一级医院补偿150元,二级医院补偿250元,三级医院补偿30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其婴儿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参合父母中一方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保底制。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5%时,按照35%的比率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对国家防治结核病项目给予支持,将结核病人除抗结核杆菌药费以外的费用纳入新农合慢性病补偿范围。
  第二十四条 基金节余
  统筹基金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补偿程序和方法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给予核销。市、区合管办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所在镇合管办受理初审后,提交当地卫生院结算,后由卫生院上报区合管办进行复核审批结付。
  第二十六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区合管委审批,并事前报市合管委备案,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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