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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于新农合部分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按50%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新农合费用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 分级起付线。住院医药费报销一级医院实行零起付,二级医院300 元,三级医院600 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 元。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及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免收住院押金。
  (二) 分级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即一级医院实行分段补偿,300 元(含300 元)以下费用按60%补偿,以上部分按85%补偿,二级医院补偿70%,三级医院补偿55%。参合农民在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同等标准补偿;在省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40%比例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三) 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40%。
  (四) 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5 万元。
  参合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在门诊就诊及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必须在当年进行结算补偿,最迟不能超过次年的第一季度,逾期不办理的费用自付。
  (五)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选择自然分娩的,在一级医院住院费用全免,最高补偿限额500 元。
  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补偿500 元。选择剖腹产分娩方式的,按正常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偿。产妇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六) 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三个月后,经区合管办核实后,可由住院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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