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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9〕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5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8〕55号)及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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