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4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9〕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15日十四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8〕55号)及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