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
(长通告〔2009〕9号)
一、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建设工程范围:北自规划隆化南路、南至规划皓月北路,东自规划中小学校预留地、西至迎宾路锅炉房(以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三、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设施,如有出租、转让、抵押等事宜的,均由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迁,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工程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永久和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栽种农作物、树木等。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有地下设施及构筑物或者需要预埋和拟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技术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逾期不报的,后果自行负责。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工商、房地、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建设工程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对于阻碍工程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告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