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必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撤户手续。省级预算单位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年检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银行账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内容:
(一)未经财政厅批准擅自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相关内容已发生变更或已办理撤销账户手续,未到财政厅办理备案的;
(三)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
(四)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未办理撤销账户手续的;
(五)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未办理撤销账户手续的;
(六)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
(七)业务变化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银行账户;
(八)其他需要年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年检的程序
(一)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年检内容,确定年检所涉及的省级预算单位及账户类型,并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银行账户年检通知。
(二)省级预算单位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对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自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纠正或撤销。
(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自检情况,向财政厅提交自检报告并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5),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银行账户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厅。
(五)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银行账户下发年检批复。对审核中依然存在问题的银行账户,责成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暂停对其拨付资金,并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责成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该单位未进行年检银行账户的使用,直到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