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
(三)省级预算单位因搬迁地址变动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和账号的;
(四)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
(五)其他的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变更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下列原因需撤销银行账户的,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审批。
(一)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其原有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五)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撤销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批准撤销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撤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撤户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办理撤户手续后,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账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