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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省级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名称和开户银行的;

  (三)省级预算单位因搬迁地址变动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和账号的;

  (四)省级预算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

  (五)其他的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变更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变更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

  第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撤销

  第十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因下列原因需撤销银行账户的,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审批。

  (一)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其原有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二)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五)基本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撤销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批准撤销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4)。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撤户手续。撤销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撤户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办理撤户手续后,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余额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他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撤销账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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