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所开账户名称、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等。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二)开立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省政府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登记证书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
(三)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收费的文件;
4、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机构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应经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厅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厅应及时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对同意开设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财政厅应在《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厅签发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银行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报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印制)及相关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经财政厅批准同意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
第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变更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填写《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