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省级预算单位应当在银监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可开立如下银行账户:
(一)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已经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可暂时保留,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展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三)专用存款账户
1、财政汇缴专户。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不能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可开立财政汇缴专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预收资金需要退付的,可按规定办理。
2、基本建设资金账户。省级预算单位经国家或省发改委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开立基本建设资金账户。
3、公积金账户。用于办理省级预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
4、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可根据外汇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5、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党费、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党费、工会经费的收集和上缴。
6、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事业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临时办事机构,经挂靠单位审核同意,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在上述资金来源之外取得的其他资金,除有特殊情况外,应根据其资金性质,在上述账户内予以核算,不得再开立其他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财政厅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同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