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厅、中华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审计厅
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库[2009]12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改革,从根本上遏制“多头开户”和“小金库”现象,参照《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结合我省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制定了《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监督厅
山西省审计厅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严格控制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与其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财务机构人员统一办理。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财务机构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