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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文物局。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资料收集编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山西南部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南部工程(包括文物本体修缮、附属文物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料管理。

  凡参与山西南部工程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专项检查内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工程资料内容包括工程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等。

  第五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六条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毁损、丢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职责

  负责工程文件的管理工作,对须由建设单位核定的工程资料应当签署意见,并设专人对工程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单位、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方式以及期限提出明确要求。

  为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完成,并按照规定承担费用。

  负责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科研机构编制和出版竣工技术报告。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对须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当签署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第九条 监理单位职责

  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按照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汇总完成编制三套施工资料,分别由办公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存档一套。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单位职责

  负责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监督,出具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文件管理

  工程文件的审批应当按文物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提出验收评定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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