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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其中技术标的分数(包括现场答疑的分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八条 招标现场答疑题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在现场编制。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投标人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际履行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承诺时,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全部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八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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