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条 进行招标的山西南部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资质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投标人还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三条 根据山西南部工程的特点,投标文件必须提供近五年内同类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业绩证明。业绩证明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合同文本、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同类工程是指工程性质相似、投资造价相近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可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专业技术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级资质且业务范围互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后,在同一项目中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属独立法人的法人,不得与其下属独立法人同时参加同一文物保护工程的投标;其下属的各独立法人单位不能同时参加同一文物保护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从山西南部工程专家组和省文物局专家库中产生。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文物保护、经济造价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根据南部工程施工特点,在招标现场应进行答疑。承担答疑的必须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答疑应计入评分。

  承担答疑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是投标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分标准中必须包括投标人业绩、银行资信证明、负债率报表、财务审计表、无法律纠纷的说明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