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赞助方有特殊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为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或文物保护单位正式的保护管理机构。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经办公室批准后,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相关事项上报办公室核准。
第八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已有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和项目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二)已按相关规定编制完成项目单位的保护规划或设计方案,并获得批准;
(三)项目资金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第十条 招标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明确投标须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四)工程技术标要求;
(五)商务标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程序;
(七)中标合同格式;
(八)招标项目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充分考虑山西南部工程的特点,本着甲乙方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工程量计价和工程总价的编制要求应当有明确说明。合同文本中应当强化文物保护工程的专项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公告发布后不得终止招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山西南部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办公室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议标:
1、项目的技术性、区域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五个的;
2、受自然因素或其他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接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参加投标。
(二)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必须招标、且不符合前项之规定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进行招标的山西南部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当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