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是指分布在运城、临汾、长治、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保存有元代以前(含元代)木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四条 山西南部工程包括文物本体修缮、附属文物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山西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成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领导组下设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程由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正式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领导组全面负责山西南部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工程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决定重大经费开支,落实解决保护工程的国拨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负责协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办公室是山西南部工程的临时法人单位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保护工程的项目申报;负责组织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申报;负责指导山西南部工程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负责山西南部工程管理与研究平台搭建工作;负责各种统计报表和所有档案资料、固定资产的管理,编发工作简报;负责上级领导、专家的考察接待以及专家组的协调联络;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培训,年度考核。
第九条 专家组是山西南部工程的技术咨询机构,受领导组委托,协助对工程中的保护规划、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料管理、模型制作和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实施;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模型制作;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以及组织编写工程竣工技术报告,并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验收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及相应的专项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古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把材料质量关、技术关,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规程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审批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经理同期只可承担一处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需要变更设计和工程做法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整理齐备工程资料并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