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古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把材料质量关、技术关,执行文物保护工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操作规程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审批前,应当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省文物局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经理同期只可承担一处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需要变更设计和工程做法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整理齐备工程资料并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整改后按程序报验。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不得涂改、伪造。其内容应包括全过程的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签证、记录等。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申报、审批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及时上报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限至少为五年,同时工程缺陷责任期保修金(质保金)不少于工程总价的5%。
第二十四条 山西南部工程实行绩效考评和奖惩,对于在文物保护工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造成损失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文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进度申请项目所需经费,并做好工程用款的审批、核定、拨付工作,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确需调整,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乱列项目开支等违反专项补助经费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文物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 擅自变更修缮方案的;
(二) 转包修缮工程项目的;
(三) 违反合同,擅自分包项目的;
(四) 工程实施中造成文物损毁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山西南部工程)的管理,确保山西南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