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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晋文物发[2009]60号)


运城、临汾、长治、晋城市文物局: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资料收集编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并经省法制办备案,现正式下发执行。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南部工程的顺利实施。

山西省文物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山西南部工程)的管理,确保山西南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南部早期建筑是指分布在运城、临汾、长治、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保存有元代以前(含元代)木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山西南部工程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四条 山西南部工程包括文物本体修缮、附属文物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山西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成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和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领导组下设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程由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独立的文物行政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正式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领导组全面负责山西南部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决定并组织实施工程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决定重大经费开支,落实解决保护工程的国拨经费和地方配套经费,负责协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办公室是山西南部工程的临时法人单位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保护工程的项目申报;负责组织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的审核和申报;负责指导山西南部工程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负责山西南部工程管理与研究平台搭建工作;负责各种统计报表和所有档案资料、固定资产的管理,编发工作简报;负责上级领导、专家的考察接待以及专家组的协调联络;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相关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培训,年度考核。

  第九条 专家组是山西南部工程的技术咨询机构,受领导组委托,协助对工程中的保护规划、方案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料管理、模型制作和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核指导。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工程实施;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模型制作;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以及组织编写工程竣工技术报告,并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参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验收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及相应的专项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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