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发队伍,有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与之开展相关工作,能够促进相关领域的跨越发展;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渠道,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五)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实体,具有国内或国外领先水平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成效和较强的合作能力,发表有较多高水平的论文和著作,合作研发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中方享有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份额一般不低于50%;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实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能力,拥有一批高科技产品,同时,还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成效和较强的合作能力,合作项目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合作能明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合作成果可实现产业化,产品可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信息等)“引进来”和(技术、产品、服务等)“走出去”专业化服务的显著业绩以及具有开展交流平台搭建、相关咨询、翻译、培训等业务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和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四月份受理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各市科技主管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向归口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