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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外发[2009]12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和智力资源,支持喜欢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等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充分有效地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和人才智力资源,支持鼓励我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等做大做强,全面提升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按法定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形象良好,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开展或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

  第四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类型分为国际科技合作研发基地、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化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基地。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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