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重大事项应报而隐瞒不报或常规情况报告未能按时报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建立直接报告制度和同步通报制度,遇有可能影响大局的重大事项,在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同时按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同步向当地政府报告。
因客观原因不能事先或即时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事后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七条 省、市、县管理机关受理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首问责任制。接到鉴定机构的重大事项报告后,首问责任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鉴定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登记和备案;
(二)对需要处置的重大事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告部门负责人。
(三)超越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在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负责人或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指令对重大报告事项进行处置。
第八条 省、市、县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对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工作实行分级责任制,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报告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及时备案或协调处理;应当由上级机关处置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应当转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处理或应当移送有处置权的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及时向司法部请示报告,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向报告重大事项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鉴定机构进行反馈。
各级承办责任人对上级负责人的处置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向上级负责人提出建议,上级负责人不予采纳的,承办责任人应当执行上级负责人的指令,并在登记表上备注。
第九条 省、市、县司法鉴定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工作,列入全年工作绩效考核范围,不得推诿、延误,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出现空档并导致重大事项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司法鉴定工作年终百分制考核范围。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结果纳入电子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条 本制度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