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司鉴[2009]11号)
各市、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联系人:郭怀清
联系电话:0351-2681069
电子邮箱:sxsfjd@163.com
山西省司法厅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鉴定报告制度是指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和相关数据的制度。报告分为:运行常规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事先报告、即时报告和事后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特定重大事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报告分为:重大鉴定案件报告和涉及鉴定重要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