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发展改革委目标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要求,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
2.积极争取国家节能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3.关停小火电机组15.8万千瓦。
(二)市经贸委(市节能办)目标责任。
1.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建立重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度、能源管理岗位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确保33户省重点用能企业完成节能量53.5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鲁政办发〔2007〕42号文件要求,在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批准、拒批项目档案,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强项目建设跟踪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4.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制定并落实年度节能执法监察计划,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5.加大节能降耗宣传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等活动,组织节能培训。实施年度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范围。
6.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7.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落实太阳能集热补贴政策,支持宾馆和学校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新建太阳能集热面积5000平方米,日产生热水能力350吨。
(三)市科技局目标责任。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省对市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要求落实节能技术研发资金。
2.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抓好1个高新技术产业群、1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3.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比2008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四)市财政局目标责任。
1.节能专项资金额度和占财政收入比重按省政府对市政府的考核要求抓好落实。
2.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3.扩大节能产品采购覆盖范围,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五)市建设局目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