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来建安企业” 应当依法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其它地方税费。
(四)“外来建安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同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对其实施税务管理,按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收征管办法申报和缴纳全部地方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费:
1.未依法办理《外管证》或虽办理《外管证》但已过期的;
2.未按规定在经营所在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
3.在办理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外来建安企业”对其外出经营项目进行转包、分包的,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转包、分包人为纳税人,对发生的转包、分包劳务直接实施税务管理。
(六)“外来建安企业”需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应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或代开发票。
(七)“外来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所领购的发票。
(八)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后,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外来建安企业”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审核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外管证》上注明的内容不符的,应及时反馈给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外管证》的管理及检查
各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填发的《外管证》最少应检查1次;每季度清理汇总1次。对未按规定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敦促其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外管证》,凭完税凭证和有关资料缴交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税务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利用《外管证》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管理说明
(一)《外管证》主要用于:办理申报税款、申请代开发票、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二)根据国税发〔2006〕104号文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遗失《外管证》应当书面报告开出《外管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同时申请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