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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税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外出建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

  (六)“外出建安企业”承接的外出经营工程项目自应税劳务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其外出经营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费。

  (七)持有《外管证》的“外出建安企业”应当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外管证》注明的工程项目建立《外出建安企业税收管理台账》(附表二),并如实登记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八)“外出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按规定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具意见的《外管证》、《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附表三)、工程结算书及完税证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缴销《外管证》时,应对《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所列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或《外管证》中列明的经营收入,按政策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经营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的,一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办理《外管证》注销并归档,登录台帐。对逾期未核销《外管证》的纳税人,经催办后仍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处或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移交稽(检)查机构查处。

  二、对外来经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外管证》报验登记管理

  外来经营建筑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安企业”)应当在经营所在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或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报验登记的《外管证》,应按项目分别登记,建立分户的《外来建安企业税收管理台账》(附表四),并加强对工程完工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结算、发票使用以及地方税(费)的征管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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