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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税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税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9〕128号 2009年7月27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出(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开具和使用,加强税源控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外出经营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管理

  (一)《外管证》的开具原则和开具对象

  《外管证》的开具按照“一项一地一证”(“一地”即县、区辖区范围)的原则填开。地方税务机关《外管证》的开具对象主要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纳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从事外出建筑安装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称“外出建安企业”)。

  (二)开具《外管证》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开具《外管证》的“外出建安企业”应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说明开具证明的具体内容及有关事项),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固定业户可一年提供一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外出经营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项目的合同、协议等资料及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三)《外管证》的开具流程

  1.“外出建安企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资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当即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内容;

  2.办税服务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送管理部门审核,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办税服务厅;

  3.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开具《外管证》一式四份(纳税人二份、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局征管部门各一份),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的告知事项。

  (四)《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开具《外管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到期《外管证》的监管工作。《外管证》期限届满后因工程尚未完工需要续期的,由“外出建安企业”提出申请,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发。续发的《外管证》应注明已开发票金额,尚未完成的工程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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