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第六条所列情形,业务系统不能自动实施信息锁定的,由承办机构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第十条 对查处的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由业务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申请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锁定申请表》,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实施锁定。
各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息锁定。
第四章 解除锁定程序
第十二条 对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解除信息锁定,在依法做出处理后,由做出处理的机构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信用办登记备案,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系统将自动解除信息锁定。
第十三条 对无照经营者解除信息锁定,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申请解除锁定管辖区域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由各市工商局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信息解除锁定申请表》,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报省局信用办登记备案,由省局信息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解除锁定。
各市局负责本市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锁定信息的解除。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被锁定信息的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对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锁定其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解除信息锁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锁定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