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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工商合字[2009]113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队,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区、经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5日省局办公会议讨论议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2009年4月16日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信用信息锁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锁定是对我省辖区内各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了符合第二章规定情形时,对其信息在一定时期内的固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锁定的信息,依法在其办理注册、年检、备案等事项时予以提示和限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锁定范围

  第五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信息进行锁定:

  (一)逾期未年检的;

  (二)前置审批、许可过期的;

  (三)营业执照过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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