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晋学位[2009]7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现将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第九次全会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从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山西省人民政府对本省学位工作的领导,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学位[1997]7号),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工作,并负责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至5人,委员19至25人,秘书长1人,正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免,任期5年。副秘书长1至2人,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任免。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在本省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政策、决议、规定和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原则。
2、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根据山西省经济社会和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本省学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