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不少于10人,且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积极承担自治区内外研究课题和开展自治区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为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区内外优秀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制度,应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对使用自治区科技厅下拨的由自治区财政资助购置的仪器设备的处置,需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备案。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每年年底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估。
第二十六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自治区科技厅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