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验室应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整体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研队伍;
(五)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和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稳定支持。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公开发布的重点实验室申请认定通知进行申报,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对其形式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咨询和评议,有必要时须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四)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由自治区科技厅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十二条 符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但尚不具备认定条件的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申报重点实验室培育,并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培育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批。
第十三条 培育期一般为三年,在培育期内达到认定条件的实验室,可由依托单位按照认定程序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不断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应开展与自治区内有关单位的合作联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制订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每届任期四年。重点实验室主任是广西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事务。一般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成员7~11名,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应不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内外行业学术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