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负责聘任或解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重点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管理章程、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向依托单位建议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章 认定和培育
第九条 认定范围:
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备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的实验室,均可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重点实验室的认定。
第十条 认定条件:
(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近、中期研究目标,符合广西产业发展政策和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能体现广西科学技术优势和特色的技术领域;
(三)实验室应具有适应发展的科研场地、设施,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任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