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科技厅。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广西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西组织较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特色资源利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广西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认定、培育重点实验室;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估和检查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与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