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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


  3.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七)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加快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行与企业对接平台,为困难企业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13号)文件要求,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三、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

  (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年底。

  2.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九)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延长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截止2009年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满3年的可以延长1年。岗位补贴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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