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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4. 各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

  5. 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 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7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 直补资金的兑现。应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具体办法:由订单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已落实到农户的粮食收购计划(粮食直补农户售粮证)以及农户实际交售的订单粮食数量及售粮农户的姓名、银行存折账号于农户售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造册送乡镇财政所,乡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提供的每一农户售粮数量、应兑现的直补资金及售粮农户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经审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应兑付给售粮农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农补网“一折通”直接兑付给农户。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中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晚籼稻、优质稻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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