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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于2009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继续增加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并逐步完善补贴办法的精神,为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 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粮食数量必须是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 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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